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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医学院优等生评奖暂行办法

点击次数:  发布时间:2015-06-17 09:46:45 编辑:校史研究室

一、目的:为树立“三好”典型,全面发展的榜样;鼓励学生积极努力,把自己培养成为“具有一定的马克思、列宁主义思想水平,忠心于祖国社会主义事业,身体健康,掌握近代医学科学技术最新成就,全面发展的”高等医务人才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二、优等生的标准:(1)学习积极,钻研性强,本学期各门功课考查成绩“及格”,考试成绩“优等”;(2)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,“劳卫制”锻炼达到该年级的及格标准;(3)道德品质优良,作风正派,关心集体,热爱劳动,爱护公物,模范地遵守学校纪律、政府法令、积极参加政治活动、社会工作,并能尊敬师长、帮助同学、群众关系良好者。


三、评奖办法(从略)


四、奖励:凡获得“优等生”称号之学生,除公布姓名和事迹外,并发给奖状一纸及适当的物质鼓励。


五、附则:(1)争取作“优等生”的条例:只有一门课程的考试未能得到“优等”,而其他条例合格者,可以同教务长(或系主任),申请复考一次,教务长(或系主任)根据该生学习情况,决定其是否参加复试,复试时间须在所有课程考试完毕后三天内进行(特殊情况必须延期举行者,可由教务长决定之),该课程成绩,按复试后的新成绩记分。(2)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,由评奖委员会修订之。


《武医》(武汉医学院院刊)1956年第二期总48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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